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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两侧新开商业铺面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住建部门对在城市道路两侧住房改商铺或改变使用功能的经营场所,一律不予办理装饰装修许可证;对用于办公、居住等非商业用途的建筑物改为商铺的,不允许在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并停止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三)工商部门在受理道路两侧工商登记时,临时建筑一律不得批准为商业铺面经营场所;对利用有产权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应核实是否是商业用途,经核实不属于商业用途的,一律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对用于办公、居住等非商业用途的建筑物改为商铺的,一律不予办理工商登记。

  (四)园林绿化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在发现道路两侧及住宅区一楼住房改为商铺,损坏周围绿化的违法行为时,要及时函告城管执法部门,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五)城管执法部门对将住房改为商铺经商的,或者破坏房屋结构的经营场所,一律不予办理门头装修许可证及临时占道许可证;同时加大道路两侧住房改商铺、私搭乱建、“开窗破墙”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六)数字城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数字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举报平台,鼓励市民积极拨打12319举报电话,对受理举报或城管监督员巡查发现的道路两侧新开铺面的行为,及时通知职能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七)公安部门在城管执法部门对道路两侧违法建设以及住房改商铺行为进行依法查处遭遇暴力抗法时,应迅速出警,依法处置。

  (八)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大力宣传道路两侧违法建设和住房改商铺行为的性质和危害,让广大市民支持、理解、配合政府加强城市道路两侧新开商业铺面的管理工作。

  (九)监察部门对未履行职能职责的部门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两侧新开商业铺面管理的工作,既是提升我市城市形象的迫切要求,也是构建和谐昆明、建设品质春城的现实需要。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切实开展好此项工作。

  (二)主城四区人民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及呈贡县人民政府要专题研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辖区城市道路两侧违规新开铺面经商和住房改商铺的行为,分阶段、分批次依法进行整治。整治情况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人:王俊,电话:3110257),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汇总上报市政府。其他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各地实际,认真开展好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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