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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12月31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17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1年3月15日公布)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2、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的“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广州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规定

  1、将第一条中的“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修改为“《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

  2、将第十九条中的“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3、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修改为“《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4、将第二十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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