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12月31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17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1年3月15日公布)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2、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的“社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
广州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规定》
1、将第一条中的“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修改为“《
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
2、将第十九条中的“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3、将第二十五条中的“《
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第
十七条规定”修改为“《
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第
十九条规定”。
4、将第二十八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