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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5、将第三十二条中的“十五日”修改为“六十日”。

  三、广州市企业治安保卫条例

  1、删去第二十七条。

  四、广州市渔业管理规定

  1、将第二十六条中的第一个“十五日”修改为“六十日”,第三个“十五日”修改为“三个月”。

  2、将第二十八条中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与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五、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1、将第十六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与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六、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1、将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第二十八条中的“由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与行政处分”修改为“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3、将第二十九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七、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1、将第四条中的“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2、删去第十六条。

  八、广州市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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