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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1、将第六条和第十九条中的“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2、将第十一条中的“免收学费,可以收取杂费,用于补充学校的公用经费”修改为“不收学费、杂费”。

  3、将第十八条中的“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和改革部门”。

  九、广州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

  1、将第三十五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十、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

  1、将第一条中的“《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修改为“《广东省专利条例》”。

  2、将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中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修改为“依法”。

  十一、广州市内部审计条例

  1、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经审计机关同意,”。

  十二、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1、将第十六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十三、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1、将第三十二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十四、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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