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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十项制度》和《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十项制度》的通知

  12.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13.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三)食品退市的处理
  1.对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内在质量合格的食品,应当责令停止经营、退回食品生产者;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2.对经检验确定为内在质量不合格的食品,要及时下架,并依法处理;
  3.对已经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有毒有害食品,要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追回或责令经营者追回;
  4.对其他行政机关公布的属于退市的食品,要依法处理,并采取退市措施,清出市场;
  5.对不主动退市、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义上退市实际仍以其他方式继续销售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6.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退市食品消费警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辖区存在退市食品,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有关信息,向消费者发布消费警示。
  (五)退市食品跟踪监督
  对退市的不合格食品应当记录在案,以备查询。要适时进行跟踪回访,确保不合格食品真正退出市场。
  三、食品市场巡查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食品市场日常巡查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一)食品市场巡查原则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基层工商分局(所)开展食品市场巡查工作。
  (二)食品市场巡查的内容
  食品市场巡查要做到“七查七看”:
  1.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期限是否有效,是否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具备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2.查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看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义务,是否索取了供货方相关证照、货物票据、食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是否建立并记录进货台账;
  3.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经销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经销散装食品,是否有防尘、防蝇设施,标签标注的是否符合要求;
  4.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识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等国家规定必须标明的内容;
  5.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含有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的内容;
  6.查市场主办者(包括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责任,看是否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认真履行法定责任义务;
  7.查食品贮存,看经营环境、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及时清理超期变质食品。
  (三)食品市场巡查要求
  1.必须两人以上着装亮证依法巡查;
  2.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工商机关报告;需要查处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将相关情况录入经济户口;
  3.按照经营者自律和诚信经营情况,组织开展市场巡查,重大节日期间要增加巡查频次;
  4.积极创新巡查方式方法,采取随机抽取食品进行“倒查”的方法,检查经营者落实查验记录和自律制度情况。
  (四)食品市场巡查记录
  市场巡查的执法人员应当翔实记录巡查监管情况,对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补充记录处理结果。
  巡查记录经执法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巡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食品市场质量抽样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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