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阶段考试管理,规范考试科目与次数,加强学校、社会、家庭间的沟通和协作,引导社会正确理解和评价教育,建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切实把“减负”贯穿到教育教学和校内校外各个方面,从小学做起,逐步拓展到中学,全面落实“减负”有关规定。规范社会教育机构办学行为,引导家庭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正确的人才观,合理安排孩子的课余学习生活。尊重和保护孩子有益的兴趣爱好,充分保障孩子的休息时间。加强少年儿童心理辅导,各学校要逐步配齐专兼职少年儿童心理健康教育辅导教师,引导学生积极上进、健康成长。
(二十九)形成推进素质教育合力。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完善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教育部门推进素质教育的工作责任与保障机制,不得以任何形式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认真做好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要把校外活动场所作为中小学生参加社会实践、走向社会、走向大自然的重要基地,积极开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学生喜闻乐见的活动,充分发挥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功能。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部门要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优秀精神文化产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社会及家长形成科学教育观、人才观、质量观和评价观。文化馆、科技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资源要经常性地开展有益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学生一律免费开放。
第八章 体制改革
(三十)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自治区统筹规划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发展,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开展教育改革试点。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我区实际,确定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标准、教师编制、招生规模等基本标准。建立以县为主、县乡共管、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完善自治区政府统筹规划实施、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健全以市县为主、政府统筹、行业参与、社会支持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充分调动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积极性。完善以自治区政府为主管理高等教育的体制,在加强自治区统筹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的积极性。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统筹规划、政策引导、资金投入等方面作用,对教育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切实减少对学校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责任。完善教育决策机制,规范决策程序,重大教育政策出台前应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设教育信息系统和电子政务平台,建成教育信息化公共服务体系。重视教育科学研究,为教育决策和改革发展服务。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与途径。加强教育监督检查,完善问责机制。
(三十一)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开展公办学校联合办学、委托管理等试验,推进公办学校多形式办学。探索让部分中小学校优秀校长及团队管理多所学校,支持公办学校之间组建教育集团,改造薄弱学校,扩大优质资源。推动公办职业院校依托行业企业办学,支持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和培训。
(三十二)大力支持和依法管理民办教育。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办学,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促进民办学校加强内涵建设,培育一批高质量、有特色的民办学校。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及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及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制度和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规范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确保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制度,强化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理顺党组织与决策机构的关系,保证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在民办学校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三十三)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建立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减少和规范对高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高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办学。推进高校章程建设,坚持和完善公办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完善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探索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重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发展中的作用,健全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发挥教代会、学代会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中的作用,建立高校信息公开制度和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健全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建立和完善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实行校务会议等管理制度,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断提升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合作机制。推进各级各类学校校务公开。
(三十四)改革考试招生制度。实行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的招考办法,逐步形成招考相对分离、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招生考试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各种等级考试和竞赛成绩不得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与升学的依据。中等职业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或根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注册入学。逐步实施普通本科院校与高等职业院校分类入学考试。鼓励普通本科院校以统一招生考试为基本方式,结合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面试或者测试等结果选拔人才。规范艺术、体育类专业自治区统考和学校考试办法,提高考试的科学性和公信力。改革研究生招考办法,强化创新能力考察,发挥并规范导师在选拔录取中的作用。建立有利于人才选拔的多元录取机制,完善择优录取、自主录取、推荐录取、破格录取、定向录取等方式,增加考生选择机会。完善考试招生信息发布制度,实行信息公开透明,维护考生权益,促进考试公平。强化考试安全责任,完善考试招生政策,规范加分政策,规范学校招生录取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三十五)加强教育交流合作。进一步扩大教育开放,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支持我区各级各类学校加强与发达地区间的校级交流合作,拓宽国际交流与合作渠道,重视加强与中东阿拉伯等世界穆斯林国家的教育文化交流。加大引进国内外智力和优质教育资源的力度,提高高等学校聘请外籍教师的比例。加强和改进外语教学,提高师生在教学科研和对外交流中的外语运用能力。积极争取永久性承办中阿大学校长论坛,提升我区教育的影响力。支持高等学校加强与国内外高校之间的合作与交流,积极推进学生互换、教师培养、合作办学、学术交流的广泛开展。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支持宁夏大学办好孔子学院,提高办学效益和教学质量。充分利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和“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扩大我区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规模。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的政策引导,强化对留学中介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鼓励具备资格的高等学校接收来宁留学生,不断扩大留学生规模,提高留学生教育质量。积极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充分利用海内外教育项目发展我区教育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