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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国家定向培养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就业指导暂行办法》的通知

  1.按“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原则在我区继续择业;
  2.人事档案、党(团)组织关系由自治区教育厅毕业生就业咨询服务中心暂时保管半年,半年后转寄生源所在地地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3.非在职“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要积极参加各类人才招聘会,主动登录新疆人才信息网,及时发布个人求职信息。
  第四条 凡不愿按照《定向协议书》规定回自治区接受就业指导的非在职毕业研究生,以及已在自治区就业但工作服务未达到《定向协议书》规定年限申请到区外工作的人员,须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违约申请,由自治区教育厅毕业生就业咨询服务中心代为受理。办理违约处理程序如下:
  1. 自治区教育厅毕业生就业咨询服务中心于每年9月30日后开始受理当年“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的违约申请;
  2.申请人需填写并提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定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博士非在职毕业研究生赴外地就业审批表》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定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博士在职毕业研究生赴外地就业审批表》(一式三份);
  3.按照新发改收费〔2010〕2305号文件精神,违约毕业研究生一次性退还培养成本并加收该费用30%的违约金;
  4.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解除《定向协议书》规定的责任义务后,毕业研究生方可到区外就业。
  第五条 违约金的计收及使用。“骨干人才计划”硕士毕业生每年的培养成本按1万元人民币计算,每年的违约金为0.3万元人民币;博士毕业生每年的培养成本按1.2万元人民币计算,每年的违约金为0.36万元人民币。若毕业生违约,须一次性退还培养成本及违约金数额为:(每年的培养成本+每年违约金)×学年数。
  违约毕业研究生退还的培养成本及违约金由自治区教育厅毕业生就业咨询服务中心代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收款收据,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并专项用于“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指导服务和非在职困难学生的生活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第六条 对于不履行《定向协议》又不退还和缴纳培养成本及缴纳违约金的“骨干人计划”毕业研究生,我厅将建立该毕业生的诚信记录档案,放入毕业生的档案中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通报。
  第七条 “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有下列情形的,经审批后可酌情减免其培养成本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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