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刑释解教人员接送工作补助经费和生活补助费及企业安置工作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司矫正字[2010]18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省综治办、司法厅、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和财政厅《关于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衔接工作的补充意见》(赣综治办[2010]19号),切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衔接工作,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江西省刑释解教人员接送工作补助经费和生活补助费及企业安置工作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刑释解教人员接送工作补助经费和生活补助费
及企业安置工作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一、关于经费拨付
省、市两级财政根据各设区市所辖县(市、区)刑释解教人员情况,在每年元月底前通过财政逐级将接送工作补助经费和生活补助费下达并拨付到各设区市所辖县(市、区)司法局[即县(市、区)安帮办,下同。
二、关于经费发放
(一)村(居)委会人员从监所接回刑释解教人员3天内,陪同刑释解教人员到司法所报到时,填写《刑释解教人员接送经费申请单》和提供监狱、劳教所发放的《出监所交接单》,由司法所进行初审。司法所应在每月25日前将初审后的《刑释解教人员接送经费申请单》和《出监所接送证明》报至县(市、区)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核准后,在次月5日前,将接送补助经费拨付到司法所,由村(居)委会派人到司法所领取。
(二)在6个月内未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出监所后,本人须每月到司法所报到并领取生活补助费通知单,当地村(居)委会凭此通知单按月给其发放;本人一个月内不来领取的,取消当月生活补助费。村(居)委会每月25日前,将所辖区刑释解教人员名单、刑释解教证明书、未就业证明书、出监所接送证明、生活补助发放情况(回执)、生活补助发放表等资料报司法所逐一核实,上报至县(市、区)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审核批准后,在每月月底前将生活补助费发放至司法所,司法所应在10日内将生活补助费发放至村(居)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