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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全区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国家课程教师培训的通知

  (二)骨干教师培训教材由新疆教育出版社免费提供。

  (三)参加培训人员要认真完成培训课程,培训合格者颁发由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培训合格证书》,并由培训部门依照自治区教师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按32课时进行教师继续教育课时登记。

  (四)本次培训结束后,各地应对培训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于 2月10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师资管理处。

  九、培训费用

  参培人员培训费、食宿费全免,交通费自理,由参培人员所在单位报销。培训班统一安排食宿。

  请各地、州、市教育局于2010年1月15日前将新疆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国家课程教材骨干教师培训名单呈报表上报新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办公室(小学、初中、高中段分表呈报,电话传真:0991-8898434)。

  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联系人:彭绿萍 0991-7606115 0991-7606122(传真)

  思政处:     联系人:马明  0991-7606079

  新疆教育出版社: 联系人:于晓红0991-2882785、2888633

  新疆电化教育馆: 联系人:周学和 0991-8895116

  附件:1.新疆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国家课程教材骨干教师培训(小学、初中、高中)名额分配表

     2.新疆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国家课程教材骨干教师培训名单呈报表(分学段填报)

     3.新疆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国家课程教材远程培训直播课堂申报表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新疆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国家课程教材骨干教师培训名额分配表

学段

地州

小  学

初  中

高  中

伊犁州

15

15

9

阿勒泰地区

10

10

6

塔城地区

10

10

6

吐鲁番地区

5

5

5

哈密地区

5

5

4

巴 州

12

12

6

博 州

5

5

4

阿克苏地区

15

15

6

喀什地区

17

17

12

克 州

5

5

2

和田地区

12

12

5

乌鲁木齐市

13

13

7

昌吉州

10

10

4

石河子地区

3

3

2

克拉玛依

3

3

2

合计

140

14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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