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财资〔2010〕127号)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0〕6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及处置收入的征收与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0〕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省直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省直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