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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省直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处置收入,应缴入国库或专户。

  第十四条 按照收缴分离原则,省直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实行执收单位代收代缴制。执收单位代收代缴制是指执收单位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等直接开具专用票据收款,在取得收入后10个工作日内,将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缴入国库或专户。

  省垂直管理、分布在各市、县省直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处置收入(含省非垂直管理、分布在各地的省直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及处置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专户。省级主管部门负有监缴职责。

  第十五条 执收单位按规定收取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必须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国有资产收入专用票据。不出具国有资产收入专用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十六条 省直单位上缴国有资产收入时,使用以下收入科目: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103070601)”科目;

  行政单位处置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2)”科目;

  事业单位处置收入,使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3)”科目;

  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收入,使用“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103070699)”科目。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省直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缴入国库或专户,纳入财政预算,各单位按规定编报收支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统筹平衡并按程序报批后编入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 省直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处置收入,经审批后,可用于以下费用支出:

  (一)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新增资产配置;

  (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省财政在统筹安排使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处置收入时,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和管理费支出后,本着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原则,优先考虑缴入单位的固定资产更新等支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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