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贷款期满后逾期未还款的,负责代偿贷款逾期三个月内的未归还本息,承担担保风险的损失清偿;
(五)负责已代偿贷款本息的清收,提出代偿本息及呆、坏账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合行)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对小额担保贷款实行“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当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含20%)以上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由农村信用社(合行)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担保机构审核后按相关程序履行代偿责任。在此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农村信用社(合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担保基金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贷款发放后,要经常进行贷后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三)每月5日前将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通报给人民银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担保机构;对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做好贷款贴息的结算工作。
第八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激励及补偿机制
第二十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激励及补偿机制
各县、区(市)财政部门按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2%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承担0.5%,省财政承担1%,同级财政承担0.5%,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农村信用社(合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信用社区和妇联组织、团委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具体奖励办法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村信用社(合行)、妇联、团委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励每年实施一次,于当年工作结束并经审核确认后拨付。
农村信用社(合行)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中央和同级财政各承担一半。同时同级财政对农村信用社(合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人民银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妇联、团委、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单位应定期召开季度例会,沟通协调,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管理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