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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科技咨询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评估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专家入库遵循自愿原则,须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查推荐,南宁市科学技术局(下简称市科技局)审核确认。
  第六条 市科技局收到《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信息表》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入库条件,确认专家入库,并按行业分类统一管理。
  第七条 专家入库申请实行常年受理。凡符合入库条件的专家可随时提出申请。
  第八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评估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市科技局按规定程序调整、充实评估评审专家库。同时,专家因工作调动、职称或职务变动等原因造成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市科技局进行相应的信息更改。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经确认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具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科技咨询、评估、评审、认定、验收及鉴定等科技活动,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评估意见;
  (二)针对已开展的项目评估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在实际参与评估评审工作中,取得合理劳动报酬。
  第十条 经确认进入专家库的入库专家具有以下义务:
  (一)服从市科技局安排,积极参与项目评估评审工作;
  (二)认真学习评估评审方案,掌握评估评审标准;
  (三)在参与评估评审工作的过程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积极完成市科技局安排的工作任务,保证评估评审结果公正、准确。
  第十一条 专家在科技咨询与评估活动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的各项要求遵守以下规定:
  (一)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咨询评估纪律,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公平、守信;
  (二)发现与项目或项目申请者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主动向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科技咨询与评估活动中的技术或商业秘密及文字、图像、音视频资料等需要严格保密,不得复制保留,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估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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