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努力化解行政争议,确保地区社会和谐稳定
(一)认真贯彻落实《
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复议简易程序、行政复议质证程序、案卷公开查询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和专家论证制度。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要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变更的坚决变更,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
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行政复议真正成为化解行政争议和矛盾纠纷的有效机制。
(三)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认真办理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涉及到法律方面的工作,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加强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
(四)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应诉等案件统计报表报送制度,加强对各县(市)、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报表报送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准确、规范地做好统计报表汇总上报工作。
(五)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部门要深刻理解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阿克苏地区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和《阿克苏地区行政调解工作规定(暂行)》,按照“以防为主、调防结合、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行政调解工作方针,把日常工作与行政调解、行政指导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尤其是涉及医患纠纷、消费纠纷、建设规划、拆迁安置、土地征用、环境污染、劳动争议等行政矛盾纠纷较多的领域,要成立专门的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