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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0修正)


  准运证文本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依法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积极宣传、认真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

  (二)拯救、保护和按《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成绩显著的;

  (三)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推广科研成果,进行开发利用,有显著贡献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捕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获得物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违法所得,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件、捕捞证件或者未按证件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件。

  第三十二条 非法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死亡或者严重伤害的,除按规定罚款外,还应赔偿损失,赔偿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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