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政办〔2009〕1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移交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移交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省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移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2009)218号)精神,为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移交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平稳交接、业务不断、待遇不减、各负其责”的要求,分阶段、有步骤地实现管理经办职能、人员机构、基金和资产的顺利交接。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本次移交工作,决定成立大通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其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张纪青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生元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童子文 (县监察局局长)
冯浙青 (县财政局局长)
宋青海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鲍洪财 (县审计局局长)
汪成功 (县卫生局局长)
马德晓(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
刘建宏 (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王天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宋青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县监察局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移交工作过程中的督察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经费的核拨工作。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人员移交文件,调配人员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移交的接受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移交过程中的审计工作,并形成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移交审计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县卫生局负责配备人员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的移交工作。县编办负责做好相关的人员编制调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