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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全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

  (三)基本原则。
  1、政府统筹。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统筹规划、统筹资源、统筹资金。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农村环境相结合、与“百企联百村”工程相结合,与城市化发展相结合、与农村产业发展相结合、与扶贫开发移民搬迁相结合、与户籍制度改革推进人口向城镇转移相结合。切实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凡涉及农村住房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都要有效整合。整合捆绑使用农村各项资金,用足、用活、用好各项有关政策,统筹安排农村住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及环境建设,做到资金集中投入、政策配套运用、效果尽快显现。
  2、政策引导。按照统一规划、集约用地、布局调整、相对集中、配套建设的要求,在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同时,立足有利于农村规划建设管理,按照有利于工作推进、有利于发挥资金最大效益、有利于改善村容村貌、有利于改善农村群众居住条件的原则,创新推进整村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资金、用地、信贷、行政收费和农房产权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民生工程和资金项目货币化政策路子,并有所突破;鼓励农民个人既建新房又建新院。打破条块分割和注重部门利益的局面,完善规范运作程序和监管制度,扎实搞好配套服务。加大资源整合力度,推动农民居住由分散向相对集中转变、村庄向社区转变、传统老旧住房向特色现代民居转变,大力促进人口向城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
  3、群众自愿。农民是农村住房建设的主体,实施“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必须尊重民意,充分调动农民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支持农户在符合规划和执行规划的前提下改善居住条件。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先易后难、先近后远、优先安排经济条件好、村级班子强、群众积极性高的村以及交通沿线、县城周边、乡镇所在地、旅游景区(点)优先实施整村建设,逐步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体现多样化,不搞大拆大建,不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4、市场运作。对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乡镇驻地村庄及经济强村,探索运用市场机制加以改造建设。综合运用土地、信贷、资金、费税减免等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房地产开发、工程设计、土建施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参与农村住房建设。
  (四)总体要求。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立足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农房质量、节能和防灾抗灾能力,完善村镇公共设施配套,促进农村建新房、建新村。建立农房建设管理体制,优化农房建设规划布局,规范农民建房行为。加强农房建设技术服务和市场管理,着力提高农房设计、施工水平,促进农房建设走上科学、规范、有序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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