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茂名市“三品”认证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茂府〔2009〕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三品”认证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与市农业局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茂名市“三品”认证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我市农业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加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含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即为生产绿色食品的投入品或原料)和有机食品(简称“三品”)的产业开发力度,加快全市“三品”生产步伐,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我市农业种养及加工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企业增利,推动全市现代农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村经济组织、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其新获得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国家级绿色食品认证或国家级有机食品认证的,均可申报享受市政府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奖励金额
(一)获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金额3万元;
(二)获国家绿色食品认证或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证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金额5万元;
(三)获国家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获得认证的当年奖励5万元,次年续期通过后再奖励5万元。
(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获得认证后,在认证有效期满后经重新评定或续期的,只予表彰,不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