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茂府〔2010〕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茂名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七日
茂名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含茂南、茂港区,下同)集体土地范围内,因建设项目需要拆迁房屋、构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依法进行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以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 拆迁人按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茂名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职责分工如下:
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