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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二十五条 在征地、拆迁公告日前,被拆迁人拥有合法产权并一直生活居住的房屋(以下简称生活居住用房),拆迁人拆迁该房屋时应给予被拆迁人妥善安置。
  安置方式包括:货币式安置、公寓式安置和自建式安置。
  生活居住用房被拆迁的产权人,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在本条第二款所列安置方式中选择一种。其中,城镇居民户口和近郊区内的被拆迁人只能选择公寓式安置或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货币式安置:指根据房屋区域位置,把房屋补偿金额和土地补偿等全部费用合计,折算成现金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领到该款项后自行解决生活居住用房的一种方式。货币式安置按区域分为四类标准:
  (一)城市市区(指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基本覆盖的区域),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按3500元/㎡支付,砖瓦结构房屋按3200元/㎡支付。
  (二)近郊区(指紧靠市区的居民居住区和近期城市建设用地等与市区关系密切的区域),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按3200元/㎡支付,砖瓦结构房屋按2900元/㎡支付。
  (三)规划控制区(指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和城市规划区外的墟镇,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按2300元/㎡支付,砖瓦结构房屋按2000元/㎡支付。
  (四)其他区域(上述区域以外的村庄),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按2000元/㎡支付,砖瓦结构房屋按1700元/㎡支付。
  选择货币式安置的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书时应当明确,其家庭成员不得再回本村组申请宅基地建房,不得通过购买农村房屋等方式变相占用农村宅基地。
  对按本条标准支付现金的房屋,不再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标准支付补偿款,不再支付土地补偿费及其他费用,但室内装修可按规定补偿。
  第二十七条 公寓式安置:指以核准的生活居住用房(不含闲杂屋)面积为依据,由被拆迁人按1:1.1的面积比例选择拆迁安置住房,实行产权置换;对按本条方式置换的房屋,不再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标准支付房屋及室外装修补偿款,不再支付土地补偿费,但室内装修、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费可按规定补偿。
  采取公寓式安置的,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市规划部门审定的规划方案建造住房安置。公寓式安置的住房为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毛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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