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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事故发生单位在报告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属煤炭企业的, 还要同时报告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和上级主管单位的同时, 还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和省国资委。
  第七条 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 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 地址、 性质、生产能力、 证照等基本情况;
  (二) 事故类别、 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 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简要经过;
  (四) 事故现场涉险人数、 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失踪) 人数、 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 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紧急情况使用电话报告时,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 地址、 性质;
  (二) 事故类别、 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三) 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失踪) 人数。
  在电话报告之后, 应随即以文字形式简要报告相关情况。
  第八条 对于事故信息的月度、 年度的统计
  汇总报告,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事故报告之后, 要跟踪事故进展和
  处理情况, 随时续报, 直到处理完毕。
  第十条 各责任企业要确保报告渠道畅通,
  力求及时、 准确。 对隐瞒不报、 谎报或故意迟延不报的, 一经查实, 省国资委将予以通报, 在年终考核中给予相应扣分,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三章 安全生产台帐管理

  第十一条 各责任企业必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台帐。 包括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记录、 安全事故记录、 重大安全隐患记录、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制度、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培训、 安全管理文件汇编、 其它共九类。具体要求为:
  (一)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台帐。按要求填写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名称、参加人员、主持人、记录人等内容,做好到会人员的签到记录,摘要记录会议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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