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对外合作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对合作协议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具体承办部门须向行署法制工作机构提供如下材料:
  (一)合作事项基本情况;
  (二)合作协议草案文本;
  (三)与合作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四)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对合作协议草案进行审查后,须向地区行署提交合法性书面审查报告。
  第九条 对外合作意向书由行署专员、副专员、秘书长签订或授权签订。
  对涉及水资源利用、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及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合作事项须经地区行署集体讨论。作出同意决定的,由专员或专员授权分管副专员签订。
  地区行署委托部门签订对外合作协议的,应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第十条 地区行署办公室对签订的合作协议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协议内容进行任务分解,明确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或地区部门(单位)的责任。合作协议文本由地区行署法制办和具体承办部门保存。
  第十一条 协议内容涉及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或地区部门(单位)须依照协议内容,制定工作计划,确保地区行署签订的对外合作协议得到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 县(市)人民政府或地区部门(单位)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发现因协议双方合作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协议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须向地区行署提出停止履行、暂缓履行或修订协议的建议。
  第十三条 地区行署督查室根据协议内容,负责督查协议落实工作,确保协议的正确履行,并及时向地区行署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所属部门(单位)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须在协议签订后十日内报地区行署备案,同时将协议履行情况报地区行署督查室。
  第十五条 地区行署办公室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对外合作协议档案。
  协议档案内容包括合作事项考察报告或分析论证意见、研究合作事项会议纪要、对外合作事项协议文本、协议履行工作总结等有关材料。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