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界定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范围的通知
(晃政发〔2010〕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新晃侗族自治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10]30号)和《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为提高执法效率,避免因执法范围不清引起多头执法和责任推诿,现将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范围进行如下界定:
一、城区执法范围:东由胜利大桥北端桥头沿320国道两侧到老晃城清华宾馆,再沿晃田公路至大湾罗原天水酒楼;南由清华宾馆过新晃大桥抵兴隆镇小河街,再沿320国道至县冶炼厂路口;西由冶炼厂路口沿人民路至防疫站路口,再由塘湾路过塘湾河大坝至红光村抵龙溪古镇;北由龙溪古镇至方家屯卫生院门口桥头,再沿晃田公路至大湾罗原天水酒楼。
二、河道执法范围:从舞水河塘湾大坝至胜利大桥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