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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初报可先用电话直接报告后再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的方式,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含电子文档)的方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3.3 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4.3.3.1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通过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3.3.2需要国际社会援助的,由县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按照相应规定及程序组织实施。
  4.4 指挥和协调
  4.4.1 指挥和协调机制
  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情况通知事件所在地和毗邻乡、镇(管委会)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在当地政府的协调指挥下实施先期处置,控制或切断污染源,控制事件态势,并防止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并对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
  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的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现场指挥部参考。
  4.4.2 现场指挥部协调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 应急环境监测
  4.5.1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现场的情况,现场指挥部指示县环境监测机构及时、准确地确定与监测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污染物扩散范围;
  4.5.2根据监测结果,组织综合分析突发水污染事件污染变化情况,预测并报告事件的发展趋势,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5.3对现场监测技术上有困难的监测项目应及时向上级环境监测部门报告,请求增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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