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各乡(镇)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切实杜绝本辖区内发生生产、运输、交易木炭行为。
第十一条 各级领导特别是“一把手”,必须树立生态安全意识,把禁炭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必须亲力亲为,抓研究部署,抓检查落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层层分解落实责任。乡(镇)长、村(社区)主任、村民小组长、户主、林权所有者“五个”关键人,要切实把禁炭工作落实到林区、山头地块。
第十三条 在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运输、交易木炭行为的,不及时制止处理,或客观原因,处理不了又不上报
或隐瞒不报的,追究乡(镇)领导、林业工作站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林业局、白马雪山自然保护区维西管理分局、森林公安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要积极配合,主动承担责任,要密切联系,协同作战,对全县林区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落实,并做到对乡(镇)上报的案件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天保管护员,村、组护林员要加大巡山力度,做好宣传,争取群众支持参与,检查排查必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第十六条 林业局、白马雪山自然保护区维西管理分局、森林公安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必须以身作则,加强禁炭工作力度,要经常性地进行巡山、堵卡和路检路查,严厉打击从事木炭生产、运输、交易的违法人员。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在林区内采伐林木烧炭的,依据《
森林法》第
三十九条之规定,以盗伐林木论处。
第十八条 在林区内挖窑烧炭破坏林木的,每平方米处以2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