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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通知

  三、规范中转和初加工管理
  1、要根据废弃食用油脂收运的需要,责成收运单位按要求设置中转储存场所,中转储存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要求,并严格控制数量、加强管理。区域内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和由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分离的废弃食用油脂必须全部进入中转储存。
  2、 要按照《废弃食用油脂初加工场所设置基本要求和管理规范(暂行)》(详见附件)的规定,责成区域内从事初加工的单位在4月底前完成整改。5月1日起,对符合要求和规范的,开展登记工作、建立管理档案,并同时将从事初加工单位的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废水废渣规范处置证明、处置去向证明材料,计量统计等管理制度文本)归档;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到整改和管理要求的,区(县)管理和执法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3、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于5月16日前将登记建档情况汇总后报市废弃物管理处(地址:北京东路356号7楼,联系人:陈和江,电话及传真:63508772, 邮编:200001);市局将组织对各区登记的中转储存(初加工)场所的整改情况予以核查。
  4、要加强对已登记的中转储存和初加工场所的全面监管,落实和健全监管制度、台账制度,实施信息化监控,视频监控资料应由专人定期收集归档,发现违规情况,及时告知城管执法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应严格依据《管理办法》予以查处。
  四、完善末端处置体系构建
  1、 要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确保辖区内的废弃食用油脂进入获得处置许可的企业进行规范处置。
  2、 市废管处要进一步加强对废弃食用油脂流向的调控,在本市逐步实现“分片中转预处理、定向集中处置”的格局。建立和完善废弃食用油脂末端处置的监管制度,对废弃食用油脂处置企业的油品来源、处置工艺、周边环境影响控制、处置产品去向等实施全方位监控。要落实应急处置预案,在出现本市处置企业因自身原因不能提供正常处置服务时,另行安排去向。
  3、要进一步推动废弃食用油脂再生利用产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对本市2家处置企业的指导服务,加快企业技术创新、拓展再生利用渠道,提高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
  五、增强联动执法整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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