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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城中村改造村改居居民社会养老保障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城中村改造村改居居民社会养老保障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0〕25号)


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城中村改造村改居居民社会养老保障补贴试行办法》已经2010年8月10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城中村改造村改居居民
社会养老保障补贴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城中村改造和村改居工作,妥善解决群众在村改居后的养老保险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怀化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的行政村。

  第三条 适用范围及对象:

  (一)户籍在改造村并拥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资料经营权且符合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村民;

  (二)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合法生育未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子女;

  (三)入学、入伍前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

  (四)服刑、劳教前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的服刑、劳教刑满释放的人员;

  此前因城市建设征地已经享受5%预留土地、生产生活出路安置和其他安置(招工、改制安置等)待遇的人员,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养老保障补贴。

  第四条 以村为单位,城中村村民全部改为城镇居民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以村改居工作批复之日为基准点,将村改居人员划为以下四个年龄段:

  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

  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至45周岁,男性16周岁至50周岁;

  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6周岁至54周岁,男性51周岁至59周岁;

  第四年龄段为女性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男性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第五条 第一年龄段人员达到16周岁后,作为新生劳动力按规定参加相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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