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第二年龄段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府给予每人5年的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年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12%。
第七条 第三年龄段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府在给予5年养老保险补贴的基础上,按年龄每增加1岁,每人再增加1年的补贴。补贴标准均为当年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12%。
第八条 第四年龄段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按规定以当年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20%补交15年养老保险费,其中8%的个人部分由本人承担,余下的12%由政府补贴。
第九条 村改居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日起,按年缴费,政府分年度给予补贴。若参保时距国家法定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其不足年份可一次性往前补交,政府按上述规定标准相应给予补贴。参保后因个人原因断保,续保时,政府仍按原年份的补贴标准进行补贴,超出部分由本人负担。
第十条 村改居人员参加城镇居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仍可按本办法享受养老保险补贴。补贴年限按其所在年龄段的规定执行,补贴标准为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12%。
第十一条 在村改居时,村民可自愿选择参加无地少地农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享受政府补贴。今后不再安排5%的安置用地。
失地少地农民在征地时参加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政府给予社保补贴的,或征地时参加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享受政府给予的相关补贴,在村改居时又改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其差额部分。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种社会保险,不能重复参保。
第十二条 村改居人员参加社保的补贴由本人在参保后申请,居民委员会初审,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站审核,鹤城区劳动保障局核准后返回居委会公示,最后由鹤城区劳动保障局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
第十三条 村改居人员按本办法享受政府给予个人养老保险补贴的,均应在村改居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相关参保手续,逾期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之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