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积极发展信用销售再担保。积极研究再担保机制推进信用销售发展的具体方式,不断拓展再担保机制的业务范围,鼓励再担保机构扩展业务。
(十三)加快应收账款流转。鼓励商业银行或信用担保公司推出“结算快车”等应收账款流转产品,加快商业零售企业与供应商结算速度。积极推进商业保理业务试点,通过企业之间的资金合作,促进应收账款流转。鼓励银行为信用销售商业服务业企业和担保公司建立专项账户,开展专项托收,解决分期还款困难。
五、促进和规范信用销售相关服务业的发展
(十四)积极发展信用服务业。支持引导信用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拓展信用服务领域,积极开发信用征信、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理、信用咨询等信用产品和服务。支持本市信用服务机构加快信用产品和服务创新,满足政府和社会的需求。积极培育信用市场,鼓励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应用信用产品和服务,支持本市信用服务机构做大做强。
(十五)规范发展商账追收服务业。加强对商账追收服务业的行业管理,明确准入标准和经营范围,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和从业人员执业规则,促进应收账款追收、管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十六)积极发展资产处置服务业。发展拍卖、估价、居间服务等资产处置服务业,探索建立抵债资产流转平台,促进抵债资产流转,加速资产变现,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六、加强统筹协调,稳步推进落实
(十七)市金融局协调金融机构与商业服务业企业合作开展信用销售模式创新,为信用销售发展提供融资支持服务,推进本市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规范健康发展。市商务委积极引导商业服务业企业创新信用销售模式,扩大信用销售规模,推进商业服务业企业信用交易数据交换共享。市财政局研究建立促进信用销售发展的财政扶持机制。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工商局推进建立全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
(十八)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加强信贷征信系统建设,扩大信息采集范围。北京银监局、北京保监局积极鼓励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拓展信用销售业务,发展信用销售融资,发展信用保险。
(十九)各区(县)金融、商务、财政、经济信息化等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销售工作,依据地区和行业特点,稳步推进,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