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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道路原因,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专用车辆无法进入施工现场的;

  (三)使用总量不超过100立方米或者一次性使用量不足8立方米的;

  (四)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按照前款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应当报市商混管理机构备案,市商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性能指标。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依法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内容进行审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进场使用提供照明、水源等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由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生产企业共同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发现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或者不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并督促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未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其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商混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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