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优待
第二十二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三条 进藏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义务兵家庭当年优待金标准的2.5倍发放。
第二十四条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年限按照
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役期限发给。对服役仅满一年就提前退役的义务兵,按其实际服役年限进行优待;义务兵服役期满两年退出现役的,增发半年优待金。
第二十五条 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入学前户口属本县户籍的,凭征集地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优待安置证》,由自治县民政部门给予优待。
第二十六条 非本县户口所在地应征入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从地方直接招收或从部队选拔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家庭,不享受优待金。
第二十七条 义务兵和士官在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授奖的,按下列标准增发奖励优待金:
㈠荣立特、一等功或军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其家属年优待金的150%;
㈡荣立二等功或师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其家属年优待金的80%;
㈢荣立三等功,一次性奖励其家属年优待金的20%;
㈣荣获“优秀士兵”、“优秀士官”称号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八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待遇,按照《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特殊人群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实行医疗统筹。
第二十九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外的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定额门诊医疗补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后的剩余部分,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