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五政规〔2010〕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县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于2010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市场能力,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维护县内市场价格总体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以及《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多渠道征集,用于平抑、调节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由自治县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负责,自治县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价格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县物价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经信局、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设在县物价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自治县对煤炭、水泥配料用沙岩(含铁)、重晶石、硫铁矿、石煤、方解石、高岭土、石英石开征价格调节基金。
第五条 煤炭、水泥配料用沙岩(含铁)、重晶石、硫铁矿、石煤、方解石、高岭土、石英石等矿产开采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煤炭、水泥配料用沙岩(含铁)按每吨9元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