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现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建房需求,规范农村建房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房管理包括宅基地及其建设活动管理。
农村村民建房涉及到建制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应当按照城镇和集镇规划执行。
第三条 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民集体土地建房或者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民建房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