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涉及林地、环保、河道(流)、滩地、公路以及电力、旅游(柴埠溪旅游景区规划控制范围)和通讯等设施控制范围的,应当进行前置审批或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 县城规划区(含县城新区)的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㈠村民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村民建房申请表》,由所在村(居)委会审核签署意见,村民所在地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凭建房人户口簿、原住宅土地使用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林权证等有效证件,按照公路、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通讯等部门和机构提供的许可前置建设条件,组织村(居)委会现场踏勘;
㈡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审查设计方案图,划定建筑规划红线,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会同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㈢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对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村民在建房开工前放线、施工中检查和竣工后验收。
建制镇、乡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参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由农村村民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村民建房申请表》,村(居)委会审核签署意见,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提出选址和用地意见,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推荐设计方案图,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在公路两侧沿线改建、扩建、新建住宅:
㈠在村庄规划控制区内需改建住宅;
㈡原房屋用地面积低于限额标准的农村村民扩建住宅;
㈢子女已达婚龄,分家、分居而无住宅;
㈣在原址危房拆除重建住宅;
㈤因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原宅基地被征收需建住宅;
㈥因自然灾害移民搬迁需建住宅;
㈦其他特殊情况者。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河道两侧申请宅基地的,应当首先经自治县交通、水利及相关部门审批后,再按程序办理。
严禁以开挖宅基地为名私设采石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