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九条 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农村建房施工任务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部门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依法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和个人擅自修改农村居民建房设计图纸或者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部门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建房、借开挖宅基地之名私设采石场的,由自治县交通行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未经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房的,由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依法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3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农村村民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与电信杆线等设施的最小安全距离未达到相关要求,损害电信线路(设施)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和施工维护的,应当由责任人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无批准权限或者超越批准权限的单位非法批准农民建房的,该《建设用地批准书》无效,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造成的损失依法由批准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对农村村民建房负有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 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0月1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