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公示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县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根据《
城乡规划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公示办法》(新建规[2006]3号)进行了修订,改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公示办法》,现予以重新发布,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公示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依据《
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城乡规划公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将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情况和规划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做出信息反馈、接受公众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 下列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一)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跨区域专项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二)单独编制的边境口岸规划、工矿农林牧场区规划(含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各类专项规划;
(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标志性建(构)筑物方案设计。
第五条 城乡规划公示应当坚持合法、准确、及时、便民和有错必纠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
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公示需明确规划编制、修改的主要依据和内容,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