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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市场秩序监管,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授权查处无照占道经营烟花爆竹摊点,维护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符合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进行认定审查。
  市供销合作联社负责对本系统企业或经营网点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公室的工作经费及其他经费。
  对未经依法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会同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按照法定职责予以打击和取缔,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确定本通知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以下简称“禁放点”),并制作警示标志,督促本辖区各相关单位落实“禁放点”的安全监管负责人、职责和监管措施,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
  二、市区烟花爆竹燃放区域、燃放时间和种类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对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的区域、时间和种类作如下规定:
  (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时间的规定
  1. 限制燃放区域:由鹧鸪江路口---北雀路---胜利西路---双冲大桥---潭中西路---柳太路---龙屯新道---龙屯立交桥---永前路(至柳铁林管所,经新鹅社区、天鸿公司)---柳邕路(航二路路口)---航岭路---南环路---南环东路---鸡喇路---燎原路---西江路---静兰路---学院路---东环大道---河东路---河东大桥---胜利东路---跃进路---鹧鸪江路口组成的环线并向外延伸50米所构成的区域。
  2.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名胜古迹;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以及重大危险源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各类仓库、停车场;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档案馆、图书馆;
  (6)山林、草原、苗圃、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7)影剧院、宾馆、饭店、餐厅、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内及商业步行街;
  (8)其他学校教学区、工矿企业生产区、居民宿舍楼公共楼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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