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各种桥梁桥面上、柳江河水面上;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3. 限制燃放时间: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的每天6时至24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在限制燃放区域外的市辖区域内,除上述日期外,每天的6时至24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严禁向他人、车辆、建筑物、商店、仓库以及柳江河面投掷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品种的规定
严禁销售、燃放鱼雷、火箭、跳猫、双响炮、拉炮、摔炮、砸炮及其他不易控制其发射方向、距离的烟花爆竹。在限制燃放市辖区域、时间内,可以销售、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产品分级与药量”规定划分的B、C、D级品种的烟花爆竹。
三、强化源头管理,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
(一)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数量与布点
全市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不超过8家,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按照规定申办《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
(二)烟花爆竹零售布点及经营
1. 各城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严格条件、规范经营、属地监管”的原则,根据辖区的人口数量和市场需求等因素,提出本辖区零售点的布点方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位于市区限放区域内属柳江县辖区的航岭路、南环路的零售点布点方案由柳江县提出,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的布点方案办理相关经营许可手续。
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辖区零售点的布点方案由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提出,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辖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点的经营许可手续暂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在市区限制燃放区域内设置的零售点不超过205个,城中(含区域内市高新区)、柳北、鱼峰、柳南四城区各设点不超过50个,由市区两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各经营管理一半(不超过100个),以摇号的方式在市区限制燃放区域内经批准的布点方案内确定;属柳江县范围的航岭路、南环路路段设点不超过5个,由柳江县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按照市区限制燃放区域内的有关规定严格经营管理。各零售经营点按统一规格和标识,在确定的地点采用临时棚架方式搭设, 每个临时棚架的面积不能大于30m2,其制作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由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统一制作。每个临时棚架零售点只能经营烟花爆竹,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能超过15m3(外包装体积)。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监管。《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严禁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一经发现,依有关规定按无证经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