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控制总量、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办理市区限制燃放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工作应在每年的农历十二月初一以前完成,各零售经营者应凭《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3. 市区限制燃放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点经营时间为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五至农历正月十五,进货时间从农历十二月十五开始至经营(零售)许可证到期为止。
(三)烟花爆竹的采购、配送和回收
1. 获得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好烟花爆竹的采购、配送和价格控制工作。负责市区限制燃放区域零售经营管理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要向社会公布销售商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厂家、批发价和建议零售价,提前七天报市物价局备查。各零售点要明码标价,市物价局要加大春节期间对烟花爆竹价格的监管,严肃查处乱涨价行为。市区限制燃放区域内各零售点经营期满后,负责开设零售点的批发经营单位要在5日内全部安全撤离,拆除临时棚架恢复原貌,并回收剩余的烟花爆竹产品。
2. 批发经营单位采购及配送的产品必须加贴由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公室监制的防伪标签,各零售点经营的烟花爆竹凡没有或者假冒防伪标签的一律按非法产品论处。
3. 交通、公安交警、供销等部门要协调处理好烟花爆竹配送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的规定,加强对获准进入我市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的监督检查,对产品质量包括标志、包装、外观、部件、药种、药量、安全性能、燃放性能等严格把关,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我市。严查含有氯酸钾等违禁药剂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其他要求
(一)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要组织辖区有关部门、单位及街道办事处、社区确定本辖区内的禁放点,并在禁放点周边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要组织公安、安监、工商、城管执法、质监、交通等单位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无证照经营、销售劣质及违禁产品、超量储存、超载运输、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交通运输单位要加强旅客进站检查,严禁旅客携带烟花爆竹乘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