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费用标准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厅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和监督
第十六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公布上年度厅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各处室应按照各自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供每月信息公开目录清单及上年度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各处室);
(二)每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提供上年度统计汇总情况(办事大厅信息受理点);
(三)提供上年度政府公开信息涉密审查情况报告(厅保密委办公室);
(四)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上年度提出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政法处);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方案(各处室);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各处室)。
以上月度工作情况应于每月10日前报送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各处室应按照本办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室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和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申请对象,隐瞒或者不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在提供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私自收取费用的;
(四)提供了非政府公开信息的,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
(五)由于工作效率低下,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公开相关工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厅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发布系统的开发、维护、管理、更新及办事大厅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等所需费用,应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我厅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厅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自发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厅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厅属各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