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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除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费用标准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厅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和监督

  第十六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公布上年度厅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各处室应按照各自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供每月信息公开目录清单及上年度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各处室);
  (二)每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提供上年度统计汇总情况(办事大厅信息受理点);
  (三)提供上年度政府公开信息涉密审查情况报告(厅保密委办公室);
  (四)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上年度提出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政法处);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方案(各处室);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各处室)。
  以上月度工作情况应于每月10日前报送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各处室应按照本办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室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和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申请对象,隐瞒或者不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在提供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私自收取费用的;
  (四)提供了非政府公开信息的,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
  (五)由于工作效率低下,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公开相关工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厅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发布系统的开发、维护、管理、更新及办事大厅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等所需费用,应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我厅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厅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自发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厅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厅属各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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