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贸易局(经贸委、商贸办)、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0〕6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城市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要求,2010年,杭州市被列为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城市,需研究制定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方案,并报国家有关部门评审通过后正式开展试点工作。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二、关于家政服务人员培训

  2010年,商务部、财政部对开展家政人员培训并安排就业的项目继续给予支持。请各地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家政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09〕49号)要求,科学制定家政服务培训方案,认真开展家政服务培训工作。

  (一)认真评估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的企业及机构,原则上以2009年公布确认名单为基础进行筛选。请各地对2009年承担过培训任务的家政企业(工会培训机构)的培训实施、安排就业、管理素质和社会影响力等情况进行认真评估,对不按要求操作、弄虚作假、有群众投诉的一律不予纳入2010年补助范围。

  (二)科学制定培训方案。家政培训内容、课时安排、考试方式、就业情况、验收程序等按2009年要求执行。请各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工会部门抓紧制订本地2010年家政培训工作方案,确定培训机构、培训人数、验收管理办法等,并形成书面文件,于9月18日前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上报情况,将及时下达培训任务。验收及资金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