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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保厅等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售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套取财政补贴。
  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
  第十一条 回收的旧家电主要零部件要求完整,严格按本细则附件3的标准予以交售,否则回收或拆解企业视情况可以拒收。(见附件2)
  第十二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家电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各市、县、团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务)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按结算期,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市、县、团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务)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
  第十六条 参考实施家电以旧换新9个试点省、市旧家电的回收和拆解价格,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我区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旧家电的回收和拆解价格,(见附件2)

第四章 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七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等均可参加自治区商务厅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2.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和足够的运输保障能力;
  4.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十九条 自治区商务厅、兵团商务局将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回收企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并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再生资源企业备案,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营。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回收企业,可以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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