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文化、娱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提交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使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四)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图及设计条件;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用地(划拨)报告;
(二)发改部门核准、立项批文或登记备案证;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用地界限图(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的情况,审定核发),总平面图(规划部门审核批准);
(五)宗地图(由申请人委托北海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测量出具);
(六)营业执照或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委托办理的需附法人代表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七)其它批准或证明材料。
第八条 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发改部门核准、立项批文或登记备案证;
(三)营业执照或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委托办理的需附法人代表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四)其它批准或证明材料。
第九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竞买申请书;
(二)已经缴纳竞买履约保证金的有效证明;
(三)竞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三章 用地审批程序
第十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应当依法对文化、娱乐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
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20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