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反映事实不清,责任主体不明,且无法核实和办理的。
三、来信办理
(一)工作职责。
1.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信访局负责“州长信箱”来信的受理、交办、转送和来信办理情况的督查、考核和技术服务工作。
2.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依据工作职责,负责承办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信访局交办、转送的来信。
(二)办理方式。
1.对来信人提出的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告知来信人法定途径。
2.对依照法定职责应当由县政府和行政机关协调处理、或政策答复的来信,转送有关县或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进行办理。
3.对反映重大、情况紧急,或问题久拖不决的来信,形成专项来信摘报;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整理综合分析后,报本级政府有关领导阅批。
4.对经州政府领导批示和情况突出的来信,交办有关县和行政机关进行办理。
5.对重大紧急来信事项、来信信息,要特事特办,及时办理。
(三)网上回复。
1.转送、交办有关县和行政机关办理的来信,由有关县和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向来信人进行回复,并向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信访局反馈办理结果,由州政府信息办进行网上回复。有关县和行政机关的办理结果涉及保密范畴的要通过合适渠道反馈,不涉及保密范畴的应提供纸质和电子档两种反馈。
2.要求有关县和行政机关的反馈文字简明扼要,内容问有所答,表达清晰完整,措辞得当平和,用语礼貌文明。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信访局要加强对网上回复用语的审核把关。
3.从接收到来信(含转、交办件)之日起,能够尽快回复的尽快回复,原则上建议、咨询类的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投诉、求助类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复,需要调查处理的可延长至30 个工作日;情况特别复杂的在4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天。不能按期办结的向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信访局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有关县和行政机关对所反映问题处理不彻底而导致的重复来信,应当认真对待和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来信人;对无正当理由或所提要求超越政策许可范围的重复来信,应当给予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