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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影响行政效能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每起奖励800元;
  第五条 两人(次)以上举报同一线索,对第一时间举报的给予奖励。联名举报的,按一起实施奖励。
  第六条 同一举报涉及多人、多个问题的,根据处理结果,按最高标准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应如实提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员、主要证据等情况。
  第八条 有奖举报的受理、对举报人的奖励统一由各级监察机关行政效能投诉部门负责。
  第九条 举报案件的立案查处按照各级监察机关内部职责分工和办理程序由各职能部门负责承办。经查证属实的,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监察机关主管领导审批。结案后,报行政效能投诉部门备案。
  第十条 奖励实施以已结案件为准,对举报人的奖励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实施奖励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各级监察机关行政效能投诉部门核实确认受奖人员名单,并填写《奖励举报人员审批表》。
  (二)对举报人员的奖励,由同级监察机关研究审批兑现到人。
  (三)发放奖金须由受奖人员签名。受奖人不愿暴露姓名的,可根据举报人提出的申请,由两名以上经办人签字证明,报主管负责人批准。
  (四)受奖人员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由承办单位的经办人在《奖励举报人员审批表》内注明。
  第十二条 领取奖金的地点可以是监察机关,也可以是行政效能投诉部门和举报人双方约定的地点。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列支。
  第十四条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信息,违者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市政府派出机构直接受理的或市监察机关批转的举报线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地参照本暂行办法查处以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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