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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社区就业援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社区就业援助金主要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灵活就业时的启动资金补贴及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补贴。

  第四条 灵活就业的范围主要指: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在社区从事修理、修配、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保健按摩、服务织补、果蔬零售、小百货、早夜市、小饭桌、家政服务等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性工作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以及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其他灵活就业项目(包括在农村从事畜牧养殖、土地承包)。

  微利项目的范围主要指:在社区、街道(乡镇)、工矿区、农村从事的小百货、餐饮、服务、修理修配和种植、养殖业等个体经营项目。还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的其它微利项目。

  公益性岗位开发补贴主要用于:社区公益性岗位招收、培训、绩效考核(岗位包括: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劳动监察,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岗位补贴及市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其他用于公益性岗位开发的其他支出。各区(县)支出的公益性岗位开发补贴原则上不得超过社区就业援助金总额的30%。

  第五条 社区就业援助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各区(县)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补贴标准,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微利行业或实现灵活就业的,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且三年内不得重复申请。

  第六条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区就业援助金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二)从事微利项目或灵活就业认定证明;

  (三)本人银行卡卡号。

  第七条 社区就业援助金由就业困难人员本人向从事微利行业或灵活就业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并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金申请表》(附件2),经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初审,出具《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及从事微利项目、灵活就业认定证明》(附件3),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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