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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学校自购或者租用校车、社会企业团体经营校车公司,实行行业统一归口管理。校车可以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申领校车标牌。申领校车标牌的,应当向县级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发放校车标牌。对于放置统一校车标牌的校车,值勤交通警察应当提供通行便利。

  第六条 校车标牌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并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校车及驾驶人管理档案,重点进行管理。校车所属的学校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及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校车及驾驶人的安全管理责任,逐车签订安全责任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对驾驶人进行教育考核,对校车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登记,及时发现和消除校车安全隐患。

  第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不乘坐超员车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发现非法营运车辆和校车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交通安全的监管,对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校车应当及时依法予以查处,并通报当地教育行政和安监部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校园周边非法运营车辆进行取缔。结合辖区道路实际,科学合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并设置规范的停靠预告标志、停靠站点标志、停靠站标线。

  第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对学校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中。对学校校车安全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混乱的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校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实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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