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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监管检查规定的通知

  (四)安全装备

  1、是否安装完善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

  2、是否按瓦斯治理规定配备了专项装备(至少3台150以上钻机)。

  3、是否安装完善瓦斯监控系统,是否与县瓦斯监控中心正常联网。

  4、是否配备足够数量的光学瓦检器和瓦斯突出参数测定仪。

  (五)煤与瓦斯突出防治

  1、未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或已鉴定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复的矿井,是否按突出矿井管理。

  2、是否按规定测定突出参数。

  3、是否采取保护层开展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

  4、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抽放,是否实现先抽后采(掘)、抽采达标;是否采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险,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

  5、是否编制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严格执行石门揭煤安全技术措施。

  6、石门揭煤工作面是否消除突出危险,是否形成独立通风系统。

  (六)煤矿防治水

  1、是否开展水害调查,出具水害调查报告。

  2、排水系统是否完善,排水能力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3、是否按规定配备探放水专用钻机,是否有探放水记录,现场是否有探放水钻机、钻孔。

  (七)安全防护措施

  1、是否配备探掘人员和装备。

  2、是否严格按照“逢掘必探,先探后掘”的规定进行探掘设计和探掘作业,是否对探掘进行监督管理,做到真探和检验。

  3、对探掘作业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有记录、有分析、有措施,是否落实。

  4、掘进工作面是否严格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形成独立回风系统的,放炮地点是否设置在防突风门以外新鲜风流中的安全地点,离掘进工作面距离是否大于300m;未形成独立通风系统的,是否在安全可靠地点或撤出地面放炮。

  二、检查要求

  (一)科学制定监管检查计划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制订年度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计划,并在每年1月31日前报同级政府备案。地、县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毕节煤监分局制订的监管监察计划要符合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

  (二)强化监管监察

  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及毕节煤监分局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毕节煤监分局要切实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对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矿,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强化现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的技术指导督促力度,加强对联合试运转矿井的验收及试运转期间的安全检查,依法严厉打击煤矿超过批准范围和时间进行联合试运转的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无证非法开采行为及合法煤矿超层越界违法生产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煤矿地质灾害监控及治理。县级煤矿安全监管站(组)在开展监管检查的同时,要督促煤矿严格执行监管指令,按要求对上级查出的隐患进行整改;乡镇安监站要督促煤矿严格落实入井人数、矿级领导入井带班等基本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监督被责令停产停建煤矿严格落实监管指令,对关闭煤矿开展经常性的巡查,杜绝关闭矿井擅自启封生产;驻矿安监员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监管监察指令,加强对被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的监督,严防煤矿擅自恢复生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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