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为增强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自治区各项政策落实,根据《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协调配合,强化部门责任
财政部门要主动与各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提出资金分配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各部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各部门要强化预算执行的责任,一定要通过建立预算支出责任制度,明确考核目标,将支出责任分解落实到人。要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及时掌握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进度,要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项目的监控力度,督促重点单位、重点项目切实加快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严格预算执行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自治区本级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新财预[2007]11号)的要求,对基本支出预算按照均衡性的原则执行。对年初预算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专项经费预算在6月30日前拨付下达;未明确到具体项目的专项经费预算要在9月30日前拨付下达,超过期限未下达的各类专项资金,一律全部收回总预算;追加预算及时拨付下达;对中央下达的专项资金,各部门要尽快提出分配意见,在一个月内下达执行。
三、积极消化结余结转资金
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消化结余结转资金工作,必须建立消化结余结转资金的长效工作机制。要将结余结转资金作为部门预算的资金来源编入年初预算,确保预算的完整性。在预算执行中,早提出消化结余结转资金的意见。自治区财政将加大对预算单位结余资金的统筹力度,对当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预计年度可能出现较大结余的,调减当年预算或用于该部门新增重要支出项目。对累计结余结转资金较大的部门,财政部门将压缩经费拨款总额。
四、加强预算资金支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