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折不扣地执行“五个一律停产整顿”的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矿井,水害隐患严重、雨季“三防”措施未落实的矿井,未淘汰木支护、采掘工作面支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矿井,以整合技改之名行非法生产之实、或非法违法建设、或施工不能保证安全的整合技改矿井,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必须一律停产整顿。一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矿井必须无条件地首先停下来。二是其它四类矿井以县为单位,组织力量逐矿排查,对排查出来的情况,认真对照省政府的规定,该停的坚决停下来。三是要严格执行分级审批整改方案、分级组织复查验收的规定。30万吨/年以下煤矿的整改方案审批和复查验收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3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的整改方案审批由行署组织实施。四是要按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大督促、指导力度,严格按照省安委办《关于明确煤矿停产整顿整改方案主要内容的通知》(黔安办〔2010〕49号)要求,做到整改措施、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的“五到位”,逐条整改、逐条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要求,报经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3、全面清理检查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矿井。要严格按照省能源局《关于取消整合、技改煤矿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通知》(黔能源发〔2010〕451号)的要求,由地区工业能源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对全区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矿井进行清理检查,并认真做好取消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矿井各项准备工作。一是要坚决打击借整合、技改之名行非法生产之实的行为。二是督促整合、技改矿井倒排工期,抓紧建设,按时、安全完成建设工程,尽早通过验收、持证生产。三是对不具体安全生产条件的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矿井,要立即停止生产,上报取消保留系统资格。四是要加强对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矿井的安全监管,严禁多头多面超强度突击生产。五是督促煤矿企业制定取消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安全措施、处置方案,防止出现遗留问题和隐患。
4、全力推进“六大系统”建设。要抓紧研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六大系统”建设规划,分阶段、分步骤地加快推进建设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要切实将“六大系统”作为建设矿井的重要前置条件,加强监管,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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